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
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四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
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
氛围、董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
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
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
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
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
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
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六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
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订单处理、信用管理、运送货物、开出销货发
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
单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
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
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
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
报告和记录等。
(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
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
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
等。
(九)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
录及文件保管等。
(十)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
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
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第八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
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
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
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
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
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六)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比照上述要求,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
制度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
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
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
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
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招股/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
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
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
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
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
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
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不断进行调整修正。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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