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 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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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
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的制度。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事业部(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及其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其它重大交易。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重大债权到
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公司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
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
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
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
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
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一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十二条   股份减持
  (一)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
份的 18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
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三) 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
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已
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
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
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
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
送董秘办。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秘办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可以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
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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