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
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