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依
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
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
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
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