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
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举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以便董事会审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
字;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
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
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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