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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同大海
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寇相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8,411,537 股。
   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 34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582,802 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3.91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
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82,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
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1,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68%;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04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86%。
   表决结果:同意 38,9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4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02%。
   表决结果:同意 38,9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4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02%。
   表决结果:同意 38,9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4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02%。
   表决结果:同意 38,9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4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02%。
   表决结果:同意 38,976,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4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上述议案
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姚    金
                 经办律师:宋    悦
                 负 责 人:孔   鑫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