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进
行核查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存在
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
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员工和公司、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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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