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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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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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担任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有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有关声明和承诺书,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有关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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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牵头组织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
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控股子公司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并向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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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以及有
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七)有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在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且符合公司股票境外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兼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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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要求下的公司秘书。公司股票境外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对于公司秘书的聘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通过有关证券
交易所的管理系统提交候选董事会秘书个人信息、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岗前培训以及证明其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文件及信息,并及时关
注有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
 公司召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有
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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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有
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若出现本制度
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按规定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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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
究其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
工作机构,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报告、未公
开信息保密等相关事务;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会务的筹
备、举行、记录、存档等事务;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
沟通工作;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六)董事会秘书依据其职权要求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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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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