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本保荐机构”)接受每日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高魁:现任东方证券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8年起从事
投资银行业务,2011年加入东方证券,曾参与或负责每日互动IPO、司太立IPO、
科力远非公开、密尔克卫非公开、万力达重大资产重组、士兰微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雅致股份公司债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韩杨:现任东方证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2年起从事投
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思特奇IPO、金河生物IPO、久其软件IPO、星马汽车
IPO、金河生物定向增发、英洛华(原名太原刚玉)定向增发、银信科技配股及
可转债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谭健:现任东方证券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21年起从事投资
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威迈斯IPO、东莞证券IPO、士兰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东方证券指定赵小燕、陈奇涵、周媛、郭梓芸为项目组成员。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erit Interactive Co., Ltd.
注册资本 392,172,757 元
法定代表人 方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12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8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荆大路 100 号 1 号楼 808 室
邮编 310030
电话 0571-81061638
传真 0571-86473223
互联网址 https://www.ge.cn
电子信箱 info@getui.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冠鹏
信息披露联系电话 0571-81061638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通讯设
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注:2025年7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上市
后,公司股本由392,172,757元增加至394,749,757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前述股本变
更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导致注册资本与股本不一致。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保荐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
(1)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
成员;
(5)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
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及其他业务往来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总部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总部提交;
风险进行研判,并履行完项目问核程序后,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总部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
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
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
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
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内核申请及其申报材料。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
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
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
认为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并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
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
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
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
出具承诺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
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
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67.85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号 金额
合计 78,527.85 78,067.85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 460.00 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
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
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请所规定的条件,根
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
份。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
超过三十五名。”
(四)本次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五)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
(六)本次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
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
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
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
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请所规定的条件,根
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本公司送
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
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
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
他补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
日(2019 年 3 月 18 日)不少于十八个月;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十一)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
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五、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粒子跃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粒子希格斯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86,601,162 22.08
上述前十大股东中,第 8 大股东为上海粒子跃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粒
子希格斯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粒子跃动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协会公示信息显示,上海粒子跃动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2348。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东方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未聘请其他第三
方中介机构。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东方证券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因素
(1)数据安全合规风险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积累了终端设备的相关数据,覆盖了
大量移动终端和活跃用户。如果公司受到互联网上的恶意软件、病毒的影响,或
者受到黑客攻击,将会影响公司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导致公司信息数据资源
泄露、损失。此外,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
息保护法》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数据安全、网络
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公司所积累的数据资源是在开展正常业务流程中所形
成的合法合规的数据沉淀,数据积累经过用户授权,且公司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
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同时确保数据使用的最小必要原则,但
仍存在公司、数据合作方、客户等不当使用用户信息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公司的
市场声誉,甚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
绩及财务状况。
(2)品牌形象受损和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
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他知识产权、技术秘密
以及宣传物料等都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在发展
过程中,已积累起一定的市场口碑和行业声誉。如果公司产品、商标被他人仿制、
冒用,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3)未决诉讼风险
公司因员工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增合同金额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
行政处罚事项,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2021〕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权在诉
讼时效届满(2024 年 10 月 18 日)前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在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均计提了预计负债,截至
报告披露日,累计共 1,252 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已与 1,192 名投资者
就前述事项达成调解或审理终结,赔偿金额共计 11,657.64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签署日,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截至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
除上述已解决案件外,尚有 60 名投资者所涉案件正在推进过程中,其中:25 位
投资者已提供相关明细证明材料,公司已计提了约 102 万元的预计负债,剩余
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未解决事项的调解或诉讼结果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或将对公
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业绩下滑的风险
减少 1,482.38 万元;2025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9.39
万元,较 2024 年 1-6 月减少 3,604.13 万元。2024 年度公司业绩下滑主要是调解
事项赔偿支出所致。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已在 2023 年年度
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体现,未来仍有可能会对公司
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从宏观因素来看,近几年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互联网行业企业普
遍进行战略收缩和调整,报告期内,公司增长服务业务下滑明显;此外在各地公
共财政趋于紧平衡的背景下,公司面向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业务面临一定挑战,
上述因素使得公司经营业绩面临较大压力。公司作为数据智能服务商,虽然持续
致力于数据智能业务的研发、拓展,但仍存在销售不达预期以致业绩持续下滑的
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发投入,在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多个垂直应用领域实现了突破性进展,业务结
构进一步优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若未来市场波动加剧,公
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毛利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3)无形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
等资产组,自行开发软件,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管理软件等。报告期
内,公司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资本化,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
一定条件后将确认为无形资产。公司自 2024 年开始对于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自行研发的数据资源的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数据资源。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19,833.25 万元,其中:数据资源账面价值 5,828.66 万
元、自行开发软件账面价值 2,824.15 万元。未来如公司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将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730.70 万元、12,831.85 万
元、16,496.49 万元和 15,054.47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36%、
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不同,设定了不同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公共服务部门
部门的 50%和 90%的计提比例。公司应收款项对象多是政府部门和互联网行业
的头部企业客户,履约能力强、信誉度高,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是如果债务
人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公司催收不力,可能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
失。公司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未来若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
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5)期间费用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 29,773.16 万元、33,040.63 万元、32,806.39
万元和 16,391.01 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61%、76.85%、
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数据智能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
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吸收优秀人才,为应对不利的市场环境,不断加大销售投入,
导致期间费用处在较高水平,且具有一定刚性。未来如公司收入增长不达预期、
新业务或产品开发拓展不利,较高的期间费用将对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6)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 号),发行人、杭州云盟、杭
州云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率 15%的税收优惠。发行人、杭
州云盟和杭州云深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对公司和
杭州云深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软件销售收入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个灯、杭州元凡、数智鑫源、泰尔卓信、个园餐饮、北京云盟、浙江云合、
温州云探、江阴云深和每日互动研究院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小微企业的认定,或税收优惠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小微
企业的认定条件,将存在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并进而对公司未来
盈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7)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别为 32,138.50 万元、32,456.62 万元、31,801.93 万元和 15,480.79 万元。互联网
企业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竞争,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杭州市互联网企业众多,人才
需求竞争激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对人才需求数量也相应增加。不断上涨
的人力成本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资产结构变化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总部大楼建成并转入固定资产,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比提升,
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22年末的42.89%上升至2025年6月末的70.91%,
公司资产结构变化明显。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将
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募投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总部大
楼以及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
不利影响。
(1)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与国家内外部政策环境、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前正值我国社
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受到宏观环境的不稳
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未来若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变化,对居民消费、
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等产生一定压力,进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2)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开发拓展了开发者服务、增长服务、公共服务、
增能与风控服务、品牌服务等诸多业务领域,报告期内增长服务业务受行业环境
影响收缩到极小规模。目前,公司还在数据智能、人工智能领域不断加大投入,
拓展新的人工智能产品。
虽然公司已经在数据智能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业务开拓过程中仍可能
出现产品及服务研发失败、市场推广面临激烈竞争、商业价值不及预期等风险,
进而影响公司营收规模、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3)技术落后风险
公司所处的数据智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数据处理相关的技术能力一
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的品质和深度,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部分
行业技术处理的准入门槛。未来若公司技术研发水平落后于行业技术水平,或公
司技术研发方向与市场发展趋势偏离,将导致公司研发资源浪费并错失市场发展
机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4)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为技术创新型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开拓、产品研发以及研发
团队的建设。通过不断实践和积累,公司已经研发并储备了多项核心技术和自主
知识产权,培养、积累了一批高素质研发人员。当前公司多项产品和技术处于研
发阶段,核心人员稳定对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如果未来在人才的市场竞争中公
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为 17.02%。
方毅为公司创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方毅一直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对
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尽管如此,由于方毅合计控制的公司表决
权股份的比例较低,本次发行完成后,方毅实际控制的公司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
进一步降低。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通过增持股份谋求影响甚至控制公司,将对公司
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
实施,能否通过相关审核,以及最终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受证券
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存在发行
失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
响公司股票价格。然而,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受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全球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
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
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有
充分的认识。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技术水平、业务发展阶段,并根据数据智能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
分析论证后确定的。由于数据智能行业涉及的底层技术更迭快、市场情况不断变
化,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外部政策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研发进度
不及预期等情况发生,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括服务器、软件和研发投入形成的无形资产等长
期资产投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长期资产将随之开始折旧、摊销,
相关费用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按照当前执行的折旧与摊销政策,对本
次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募投项目实施完毕的第一
年至第三年,将分别新增折旧摊销的金额为 12,007.88 万元、11,762.95 万元和
摊销费用的影响,但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
预期收益,则募投项目产生的折旧和摊销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盈利下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从开始实施到产生预期的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因而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
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有所下降。与
此同时,由于股本规模扩大,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每股收益预计在短期内也相
应摊薄。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把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行业的未来趋势,深化公司既定发展战略
随着人工智能进入大模型时代,人工智能与数据要素之间进一步形成一种双
向赋能、相互促进、加速迭代的“飞轮效应”,数据促进了人工智能的发展,为
人工智能算法的优化提供海量的训练数据;而人工智能反过来又提升了数据的使
用效率。全球知名科技企业都在持续加大在相关领域的投入,力图在新一轮国际
科技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
公司坚持按照“自数-治数-置数”的战略规划三步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将有助于公司深化既定发展战略。可控智算能力平台建设与行业垂直模型产
业化项目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重点强化公司数据汇集能力、数据治理能力和数据
应用能力;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开发平台(发数站)项目重点是依托可信数据空
间技术,安全合规地流通公共与产业等多方数据资源,并对其进行融合开发,充
分释放数据价值。募投项目实施能帮助公司能够触达包括公共数据、产业数据在
内的更多数据源,大幅提升公司对自身数据价值挖掘的能力,为数据应用场景提
供新的可能性,对公司现有自营数据产品的基础功能进行扩展、提升和创新,提
升“自数”;同时可形成平台化产品将这种能力对外输出,强化“治数”;最终通
过汇集更多的数据服务方,保障数据安全流通,融合产生更大数据价值,落实“置
数”战略。
(二)巩固公司核心技术优势,扩展公司赋能的行业领域和应用场景
技术在不同行业展现了巨大的应用潜力。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应用基
于人工智能的行业垂直模型真正实现商业化的企业相对较少。随着基础大模型走
向开源、大模型调用成本逐渐降低,拥有垂直行业优质数据集、数字化转型服务
经验丰富的中小科技企业也将有机会加入全球人工智能行业垂直模型的竞争市
场中,推出更专业、更细分的垂直行业应用,有望成为全球行业垂直模型商业化
落地的重要力量。
公司是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是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公司诞生于移
动互联网时代,在数据智能行业兴起时敏锐地把握先机,率先进入该赛道。依托在
大数据技术领域的优势地位,公司持续在人工智能领域进行投入,已在人工智能与
大数据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技术成果,积累了包括数据融合、安全计算、数据治理、
知识挖掘、图计算、向量化、大模型等多项核心技术在内的坚实技术基础。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可控智算能力平台建设与行业垂直模型产业化项目,拟
通过实施该项目,巩固公司领先的核心技术优势,扩展公司赋能的行业领域和应
用场景,拓展公司业务范围。
(三)解决数据价值融合的行业痛点,积极打造公司新的收入增长点
通过本次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开发平台(发数站)项目的实施,公司拟解决
数据价值融合的行业痛点,包括不限于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的流通、共享、交易
和开放,培育新的营业收入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在公共与产业数据的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中,数据价值开发平台具有重要作
用。首先,高效的数据价值开发平台能够实现数据的高效传输和处理,使得数据
能够及时应用于各类决策和业务场景,从而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其次,数据价值
开发平台可以打破数据孤岛,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与协作,促进资源
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同创新;再次,完善的数据价值开发平台能够提供强有力
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高效的
数据价值开发平台支持大规模数据的实时处理和分析,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及时、
准确的决策支持,提升响应速度和决策质量。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智能终端设备、声像视听交互需求的推动下,
移动互联网数据流通活跃度高涨,但与数据需求增长相矛盾的是,数据交易机构
的场内活跃度较低,急需建立和完善多元数据价值融合模式。构建安全合规高效
的数据价值融合模式,已成为数据要素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开发平台(发数站)项目,
该项目聚焦数据价值融合,依托连接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底层技术能力,融
合数据合规审核、数据流程管理和监控等机制,并积极适配国产化信创产品,联
接数据使用方、数据提供方、数据服务方等多方主体,基于可信数据空间,打造
形成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融合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原始数据非必要不流转,数
据价值流转。
(四)补充发展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所处的数据智能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和高度创新型的行
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至关重要。公司始终坚持追求技术极致的文化与重视研发人
才的培养,持续保持高强度研发投入。随着公司技术持续升级、业务规模不断扩
大,对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会增加。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
铺底资金,可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竞争力,并增强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
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并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谭健: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高魁: 年 月 日
韩杨: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魏浣忠: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汤晓波: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魏浣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副总裁(主持工作): 卢大印: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龚德雄: 年 月 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高魁、韩杨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要求,负责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龚德雄:
保荐代表人(签字):高魁:
韩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