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 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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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称“有关法律”)、《金正
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
核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召开
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15时30分,召开地点为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
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晓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116,405,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743%。
  此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会议
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董事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3)   公司经合并汇总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063,348,8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的4.5644%;弃权2,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80,80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股份的38.0676%;弃权2,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1.569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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