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
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
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20%以内(含净资产值
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 20%以上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
会批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证券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
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财务管理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批程序;
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
义务的情况;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
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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