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 21-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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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回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
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10%。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或偿还债
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八条 股票股利分配:若公司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十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
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
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
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
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
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严格
按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
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
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
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
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七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十八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
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
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
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
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
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
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
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
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原因。
  第二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
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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