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 18-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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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树立有权必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
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
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
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
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
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情形;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和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
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的;
 (五)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
处罚措施的;
 (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
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
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九)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划分和问责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部问责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工作
小组,公司董事长任小组组长,小组由董事会成员、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
相关成员组成,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
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根据以下层级,开展分层逐级责任追究工作。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工作;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的问责工作;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董事会负责该公司经
营管理层的问责工作;
  (四)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子公司各部门问责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保留对重大责任事项进行追究和督办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
  (三)指导、监督或复查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子公司问责工作;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股东会要求的其他问责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定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
  (三)指导、监督或复查所属公司各部门的问责工作;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董事会要求的其他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
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第十二条 问责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进行责任认定;
  (三)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方案;
  (四)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方案作
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复
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以及可能影响责任追究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东
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
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十八条 问责措施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四)扣罚奖金、工资、罚款;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条中的
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
律处分的情形,按以下具体办法进行处罚:
 (一)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并作检
讨,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和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的,除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凡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调离岗位、
停职、撤职处分;
 (四)凡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
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撤职、罢免等处分;
 (五)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
处罚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警告、扣罚奖金、工资、罚款、撤职处分;
 (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
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
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按照情节采取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
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撤职等处分;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调离岗
位、停职、撤职、罢免等处分;
 (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对相关责任人采
取扣罚奖金、工资、罚款、撤职、辞退等处分;
 (九)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罢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该等处罚将与公司对其的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等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
制相挂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十八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
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
决定。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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