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
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
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
产权利)、置换资产等的权限:
由总经理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由总
经理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
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比例低于 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由总经理审议决定;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
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联交易
金额低于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审批。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低于
且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金额计算),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金额计算),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外担保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的及在一年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依据本制度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
批。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投资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
议决定;
个月内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月内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 12 个月内的对内投资项目,以其累计数为基础计算。
(六)资产抵押、银行授信或融资
的,由总经理审批;
的,由董事会审批;
累计资产抵押、借款金额、银行授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由董事会审批后报股东会批准;
(七)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对外赞助
与捐赠、承包、租赁等)
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比例在 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
对象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比例在
在 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
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捐赠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总经理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
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
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九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
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
出修改议案。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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