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全体委员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
见:
一、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110 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
比例为 100%,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248 万份。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
象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
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48 万份,行权价
格为 13.03 元/份。
二、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8
万股。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
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
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 万股。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