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
材”)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建
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建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建材、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宁夏建材及各级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级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子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
作第一责任人。宁夏建材根据需要可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
助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
要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
置及其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进行管理
和指导。经理层接受并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
第八条 宁夏建材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控,建立“上审下”
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宁夏建材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审
计机构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宁夏建材根据需
要建立审计中心,统筹配置审计资源,规范开展集中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各级公司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
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下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审计机
构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购买中介服务。购买中介服务应从中国建材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备选库和中国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应当建
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
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
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和公司监督工作的需
要,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循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工作原则,对公司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国企改革发展目
标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产情况
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对于不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
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由宁夏建材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原监事
会或监事的相关职责。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制度体系,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引等,经
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组织协调实施。
(二)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对所属子公司确保每 3 年至少轮审
(三)组织对各级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等。
(四)组织对各级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制定的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聚焦主责主业发
展实体经济情况,“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
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制度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等。对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实施重点审计。
(五) 对不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组织对各级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差错调整、收入成本确认、减值计提
等事项。
(七)组织对各级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概(预)算、工程招标、结算、决算和
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重点关注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
招投标、合同管理、物资物料及服务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
工验收、财务管理等情况。
(八)组织对各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开展生产经营、
项目投资、科技研发等情况。
(九)组织对各级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重点关注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可研、决策、签约、风险管理
等关键环节,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
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
监督。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
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 1 次。
(十)组织对各级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全面预算、资产质量
以及其他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经营考核指标、全面预算
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改进等情况。
(十一)组织对各级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
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情况。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和重
点金融子公司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
开展 1 次专项审计。
(十二)负责组织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综合评价、重点项目后评
价及重点业务领域整体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投资项目与集团、股份
和宁夏建材战略规划的符合程度,投资决策及执行的合规性和投资效
益效果情况等。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组织对各级子公司
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
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落实情况,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生态环境保护、内控体系
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坚持以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任期内至
少审计 1 次。领导干部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任
或任期届满时,应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四)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问题发生原
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问题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的“三不放过”原则开展。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后续审计工作,切
实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促进审计成果转化运用。
(十五)对各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组织对纳入国资监管工作和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审
计;对不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行使
原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股份和宁夏建材
的相关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年度预算决算资
料、审计报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查阅被审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
相关资料。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
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开展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
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各级子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
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并按有关规定
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
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
在向本级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公司的内部审计
机构报告;各级子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和重要事件,
应及时向宁夏建材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集团、股份和宁夏建材
有关规定,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围绕公
司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
要,事先编制审计计划,成立工作小组,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内部审
计准备。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
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
作等。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和
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审前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计划等。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及审计应
对措施。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
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时,应当在深入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
函证、计算、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与被审
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要与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
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
意见一并报本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认后,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达审计决定(处
理意见),并附正式审计报告。
对于报请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
根据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相关
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处理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照
审计决定(处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涉及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
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出资人企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加强审计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
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
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
导人员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企
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
改主管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
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措施。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法依
规在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
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委、董事
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
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
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宁夏建材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23 年发布《宁
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