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五)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
取强制措施但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工作,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
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
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
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
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
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
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备时间:
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 亲属关 知情内幕 知情内幕 知情内幕
序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备注
类型 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 部门 岗位 系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公司简称:雪峰科技 公司代码:603227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 2: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告知函
致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进行的(或提供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属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自你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公司上
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上述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若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