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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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从董事中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
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
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在 2/3 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会议可
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部门应协助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交流,提供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
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方可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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