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企业投
资项目负面清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
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京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投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效
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
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类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
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适用《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期
货衍生品投资适用《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技术)改造项目、房屋改扩建、设
施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其中固定资产购置主要是指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运营
的且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设备、设施投资,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维护、安全生产
等必需的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事项除外;
(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非房地产开发用途)、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投资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保障性住房、持有型物业等投资事项;
(六)其它使公司资产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重点投资项目;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满足公司“三重一大”标准的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北京市国资委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
他经营业务;经北京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合规性原则:符合相关部门以及公司关于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
(三)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
(四)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
布局;
(五)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
(六)经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第六条 公司禁止投资属于本办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一)中禁止类项目;
属于特别监管类项目的,报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一)严格控制以下投资:
(二)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
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后评价等相关监管
职能合力,实现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全力规避投资风险,防范投资损
失。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关联交易的适用《海南
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条 涉及第八条、第九条投资事项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购买资产的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较
高者为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低于第九条标准的投资事项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决策:
(一)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事项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
(1)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经理办公会
审议决策;
(2)车辆购置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3)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未达到 100 万元的投资事项,所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制
定相关管理制度,由各企业自行决定并履行决策程序,报公司备案。
(1)固定资产达到折旧年限的正常履行报废手续;
(2)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遇毁损出售等情况,需要提前处置的,由公司经理
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应按照本办法决策权限逐级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上述投资事项涉及国资监管的,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财政支持的投资项目应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审;企业在申请财政
支持资金前应审慎研判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要求、验收标准、绩效评价等综合条件,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如期按要求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同时要向上级国资监管
部门及时同步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相关影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为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分析投资机会;
(二)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他方进行尽职调查;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支持,并提请决策机构审核;
(五)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融资工作;
(二)负责组织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
(三)负责投资财务核算及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管。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审核;
(三)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内控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为公司投资项目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和协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推荐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委派人选;
(二)负责审核投资项目或公司的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和薪酬考核制度;
(三)根据公司决定履行委派手续,负责委派人员工资关系、岗位职级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的职责: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前期论证、投资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后评
价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履行企业层面决策程序;
(三)负责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定期自查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四)负责其他应由企业完成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按其职能范围为公司的投资工作提供专业监管
与服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
列入公司预算报表一并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计划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请示,请示正文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应在编制投资计划时向公司报备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二)《投资计划表》(附件三);
(三)企业决策文件;
(四)投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金额未达到 100 万元且非重大
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需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请
示的内容要求;投资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投资项目,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编制;
(五)重大投资项目需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六)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递交材料数据填报口径应与财务核算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决策程序:
(一)年度投资计划,每年末应由企业依据经营计划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由申报企
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
(二)投资管理部门依据发展战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规
模、投资结构和投资管控能力等方面,对汇总后的投资计划进行初审;
(三)投资计划经过初审后,由投资管理部门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并依据本办法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审议批准后形成年度投资计划。
(四)在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按公司要求上报。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本部的投资:
初步调研、分析及洽谈,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做初步、原则性的分析和论证后,形成立项
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
(3)合作方相关资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理部门根据项目需要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财务、法律以及其他
必要的尽职调查报告。
要求如下:
(1)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根据项目需要,从业务、财务、法务、资产评估、投
资方案等方面对拟投资的项目(或公司)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应当重点对投资目标、
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内容要求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
二);
(3)经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或外部律师审核的协议及相关文件;
(4)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供法务管理部门或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审计报告: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至少)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6)评估报告: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行政审批相关材料(如有);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公司应成立项目工作组,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项审核,由
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论证研究,必要时可聘请内、外部专家参
加论证;
(2)经过项目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附件报经理办公
会进行投资实施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对于本办法规定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项目,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目不具备实施基本条件的,应予以撤项。
目的运作,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投资项目,不能实施。
(二)所属企业的投资
企业应在履行内部投资审批程序后,参考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公司本部的投
资审批程序,并遵照以下原则实施:
应意见;
策程序并负责实施,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共同监督项目的
运作。
第六章 投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项目立项批复中的内容、规模、投资额进行项目
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如果遇特殊情况,已获批计划项目投资超批复
材料,重新履行决策审批手续方可执行。项目实施中随市场、技术变化等原因需相应调
整投资结构的,未超出投资总额且不影响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的调整事项(即没有实
质性重大变化的调整事项),由企业自行决策,并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完成批复的投资项目应接受公司的项目进度监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季度投资进度追踪制度,按季度上报《投资项目进度季度追踪表》(附件四)及项目完
成情况书面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完成的总体情况、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重要成果及影响、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二)已完工项目应说明实际完工时间、投入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等;
(三)延迟开工、延迟完工、中止实施的项目,详细说明原因;
(四)进入投资后评价阶段的项目应说明投资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不能按要求时间进度完成的;
(二)项目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后评价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编制后评
价专项报告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投资收益。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科学、
合理、审慎决策和开展投资项目。除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更新改造、提质增效等项目外,
新增已运营或达产投资项目一律按企业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的收
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挂钩。在施项目按投
资额支出比例或项目预期形象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一)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发挥公司相关监管
部门职能,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
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四)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五)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计
公司应适时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组织发起,审计重点
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组建的控股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人选由公司推荐,总经理社
会化招聘,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派出或社会化招聘,对控股企业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组建的参股企业,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出或社会化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三十六条 投资派出人员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
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详尽记录相关资料。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投资的财务管理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满足公
司会计核算或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向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
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每会计年度形成的可供分配利润,原则上按不低于 50%比
例进行分配。并购、增资扩股、合营合作等协议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企业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企业及投资管理部门所
有重大信息应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做好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等履行信息保密及报
送的责任与义务。企业提供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主责部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京粮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京粮控股企〔2023〕36 号)、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18〕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三:《投资计划表》
附件四:《投资项目进度季度追踪表》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二、特别监管类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二)项目投资环境(包括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项目投资的条件、优势和市场预测;
(四)项目投资的内容;
(五)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条件;
(六)项目投资的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七)项目投资规模、方式、资金来源、融资方式等;
(八)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等;
(九)投资效益分析,包括经营收入的预测、净现值的测算、投资内部收益
率、投资回收期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和经济指标;
(十)不确定性风险,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投资风
险分析;
(十一)投资风险分析以及有关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
(十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附件三:投资计划表
附件四:投资项目进度季度追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