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海
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
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党委(纪委)委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
及参股企业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主动或者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
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
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党委(纪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严
格规范、控制对外提供信息行为。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明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及时
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没有明确法
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及时采取书面函
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外部单位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严格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披露、报道、报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公司
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2〕52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身份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
分别记录。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表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