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 开 发: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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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
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指定巨潮资讯
网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核实。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条以上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以上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
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生产经营、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
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
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机构、媒体调研等),
统一归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后,才能对外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答复。
  (三)公司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
定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再发布。公司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
众号等网络宣传,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所涉及的信息内容由
董事会办公室在各部门配合下拟定,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对外发布或者回复。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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