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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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办法规定的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要
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办法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且
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应及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的风险;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的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
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发生股份转让情况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股权转让情况,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具体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各子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
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负责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事
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预报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
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
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
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批,对确定
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敦促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定期报告的子公司财务数据
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以编制合并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报告其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和子公司进行应披露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各相关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京粮控股企〔2018〕24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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