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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至少三分之一的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其中一名必须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
议准备。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以书面
方式发出。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或电话方式发出,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对于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议通知中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保证董事的知情
权。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前 2 天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独立董事
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在开
会前两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
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
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
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
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
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式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控股股东方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
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
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
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
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书面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记载方式为决
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
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
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
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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