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相关信
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审工作组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
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
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程序。公司审计部应当收集会计
师事务所本年度履职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有权
终止其审计工作,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
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