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预计 2025 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
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 203,500
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88,500 万元,对控股孙公司提供
担保总额为 5,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 1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孙公司可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不超过本次授
予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公元在日常
经营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原有已提供担保额度的基础上,
公司为浙江公元新增 20,000 万元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授权
有效期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
告编号:2025-0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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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
元”)、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元”)、公元管道(浙
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元”)、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公元国贸”)、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公元新能”)、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元新能”)
向银行申请授信等相关事宜,公司与银行签署了相关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4)。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
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元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币 3,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币 1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广中银保字 0729 号)。公司为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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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元在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审议额度及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本次使用担 是否
被担保 最近一期 审批担保额 累计使用额 剩余额度 实际担保余
担保方 持股比 保额度(万 关联
方 资产负债 度(万元) 度(万元) (万元) 额(万元)
例 元) 担保
率
公元股 安徽公
份 元
公元股 天津公
份 元
公元股 浙江公
份 元
公元股 上海公
份 元国贸
公元股 浙江公
份 元新能
公元股 安徽公
份 元新能
注:公司持有浙江公元新能 72.48%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公元国贸持有浙江公
元新能 3.59%的股份,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公元新能 76.07%的股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检查井、五金产品、普通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
人、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
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筑装饰材料、模
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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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业机器人、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染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
制毒品)、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含互联网销售);
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营或代理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986,166,245.72 1,002,544,219.91
净资产(元) 785,319,466.56 778,624,404.44
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912,647,035.78 417,471,483.32
净利润(元) 47,984,259.13 13,304,937.88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安徽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
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
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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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470,519,611.98 469,501,674.66
净资产(元) 303,675,368.15 300,132,327.95
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429,245,715.90 178,678,886.65
净利润(元) 7,400,980.74 -3,543,040.20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津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
洁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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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649,958,395.92 717,718,800.84
净资产(元) 447,038,619.49 445,055,748.11
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622,937,734.10 366,984,671.69
净利润(元) 24,022,693.29 18,017,128.62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公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日用塑胶制品、塑料管、塑料管子接头、
塑料异型材、塑料板材、塑料棒材、塑胶阀门、塑料窨井盖、塑胶密封垫圈、水
暖管道零件、塑料成型设备、模具、橡胶制品、防水涂料(危险化学品除外)、
金属紧固件制品、铜制品、五金变电、塑料原材料的销售;管道设计,安装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88,651,520.63 87,043,343.81
净资产(元) 58,225,537.97 60,681,006.54
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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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598,900,902.61 315,973,188.29
净利润(元) 7,209,451.68 2,479,843.57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海公元国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硅片、太阳能电池硅棒、太阳能电池硅锭、太阳能灯具、太
阳能光电设备、太阳能光电系统集成、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产品、移动电源、
逆变器、泵、太阳能水泵控制器、电光源、塑料制品、铝制品制造、加工、销售,
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72.48%
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59%
台州市黄岩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34%
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0.72%
王宇萍 4.31%
张航媛 2.87%
张翌晨 2.87%
其他股东 3.82%
总计 100%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1,005,975,435.26 879,878,304.55
净资产(元) 389,166,915.39 385,507,8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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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920,941,556.68 502,435,525.01
净利润(元) 2,304,143.07 -5,072,891.47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公元新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户外照明用灯具及装置、移动电源、逆变器制造、销售;
塑料原材料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研发、设计、安装;自营或代理货物或技术进
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接持有浙江公元新能 76.07%股权,即间接持有安徽公元新能 76.07%股权。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元) 350,034,887.45 349,449,761.51
净资产(元) 131,755,850.81 137,779,508.17
经营业绩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433,678,680.11 276,464,733.10
净利润(元) 8,889,524.93 5,970,603.68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安徽公元新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4)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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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5)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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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3)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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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50)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9)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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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8)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年广中银保字 0729 号)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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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
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的对象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均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
担保风险可控。对于本次的担保额度,本公司给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按规
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
的担保额度主要为了有效满足各子公司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日常经营流动资金
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资产 547,074.33 万元的比例为 0.81%;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 21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例为 3.35%。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 1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为 1,284.86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547,074.33 万元的
比例为 0.23%。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含本次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233,500 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为 24,013.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47,074.33
万元的比例为 4.39%。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