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15,417,369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3.0938%。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于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号),核准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
)发行1,015,417,36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公司向首钢集团非
公开发行的1,015,417,369股股票自2022年4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
股份上市公告书》
。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出具如下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提供
信息真
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实、准确
和完整的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承诺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意授权上市公
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
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首钢股份本次交易
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
关于避免
问题相关承诺函的内容,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的解决措
同业竞争
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的承诺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关于减少 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首钢股份关联交易承诺函的
和规范关 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本公司与首钢股份之间关联交易的各项
联交易的 解决措施。
承诺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关于保持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首
钢股份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
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
独立性的
公司的独立性。
承诺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
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
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主
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
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
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
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
关于标的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
资产权属 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
的承诺 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
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
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
关于股份 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
锁定期的 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承诺 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
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
关于不存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在不得参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与上市公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司重大资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
产重组情 组的情形。
形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守法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及诚信情 2、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况的承诺 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主动减持所持
减持的承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诺
关于本次 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重组摊薄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即期回报
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
采取填补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措施的承
诺 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首钢集团已经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
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首钢集团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首钢集团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
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根据首钢集团在该次交易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因公
司股票在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
份发行价格,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即,本次首钢集团所持限
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自动延长至2025年10月2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1,015,417,369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13.0938%。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 持股数量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本次可上 剩余限售 质押、
号 份持有 (股) 流通股份数 市流通股 市流通股 股份数量 冻结的
人名称 量(股) 份数量占 份数量占 (股) 股份数
公司无限 公司总股 量(股)
售条件股 本的比例
份的比例 (%)
(%)
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4,420,769,800 1,015,417,369 15.6044% 13.0938% 232,286,354 -
注:表中数据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本结构表》及《限
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 股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股份总数 7,754,967,370 100% - 7,754,967,370 100%
注:表中数据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本结构表》及《限
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
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三)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