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4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99 元/股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10 月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
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
编号:2025-07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等。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同日,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情形。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
可获授相应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4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99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售期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售期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售期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层面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具体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 对应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期 年度
第一个解 以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度归属
除限售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0%(含本数)。
第二个解 以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度归属
除限售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20%(含本数)。
第三个解 以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度归属
除限售期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30%(含本数)。
注:
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
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之和。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
作为本计划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的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
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进行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告日公司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付忠璋 董事、总经理 20 4.41% 0.17%
姜丽花 董事、副总经理 20 4.41% 0.17%
魏勇 副总经理 10 2.20% 0.08%
解恒玉 副总经理 10 2.20% 0.08%
卜范智 副总经理 10 2.20% 0.08%
任典进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 2.20%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37
人)
合 计 454 100% 3.78%
注: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的配偶、父母、子女。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
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除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9 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卖
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授予的 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
总费用为 5,270.94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说明: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综合来看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中长远期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属于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