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5-04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1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23     -     2025/10/24    2025/10/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2025 年 10 月 9 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264,425,327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1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76,604,096.36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23     -       2025/10/24    2025/10/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参与本次分派的股东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08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1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0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
联系电话:010-66259179
电子邮箱:ir@chinauni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