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16: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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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5-06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备,本次诉讼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最终影响以审计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四川中蜀”),系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近
日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门区法院”)出具的(2025)
辽 0905 民初 228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裁定情况,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清河门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
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 10,517,551.8 元及从 2022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的利息 1,264,735.60 元,共计 11,782,287.40
元,利息给付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
(LPR)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责任保险费均
由三被告承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情况详见 2025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审重审判决情况
  清河门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涉案工程进
行了施工,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告的工程量给付工程款。但原、被告未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也未就工程量进行鉴定,相关税费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但不能证明
其施工总量及应得工程款数额,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本案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
性,因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
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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