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44,435,921.50 元。符合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783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478,087,649 股,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8.9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8,135,931.7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191,864,067.25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5YCAA1B027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
根据《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的公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
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向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 1,143,466,027.50
元,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143,466,027.50 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
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969,894.00 元(不含税)
,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
(不含税) (不含税)
合计 969,894.00 969,894.00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在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
XYZH/2025YCAA1B0279号《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
告》,认为嘉泽新能编制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
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嘉泽新能截至2025年9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
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