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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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
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
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
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
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负责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
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
威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
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
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
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
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
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监
督信息,并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公司的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
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财务预算、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
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
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部署和考虑组织的风险以及审计
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计
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按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审计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每个审计
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第二十一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实施工作计划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测试及搜集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
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
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包括审计证
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 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
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
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
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
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
度计划;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对部门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审计情况或
审计工作经验应随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归类管理。
              第七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履行职责应该独立、客观、诚实,勤勉。不得参加与公司利益相悖的或有碍客
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力。不得用机密信息
谋取私利,或损害本组织利益。不准故意隐瞒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
时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查深查透。
第三十二条 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分析,提
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熟练应用内审程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效率,
服务质量。
        第八章 审计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
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审
计建议,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内部审计部门
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
其他严重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程序免除或解
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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