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5-076
转债代码:118058 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
? 限 制 性 股 票 首 次 授 予 数 量 : 332.76 万 股 , 约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32.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70)。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
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3)。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
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332.76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 2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2.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归属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归属其限制
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一个归属期 35%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二个归属期 35%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公司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权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4 人)
龙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37 0.6192% 0.0051%
俞潇莹 中国 财务负责人 1.98 0.5173% 0.0043%
吴兴华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人员 1.00 0.2613% 0.0022%
许所昌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21 0.5774% 0.004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16 人)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 332.76 86.94% 0.72%
三、预留部分 50.00 13.06% 0.11%
合 计 382.76 100.00% 0.83%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②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并同意以 24.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2.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卖
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对首次授予的 332.76 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高管减持相关规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每批次限制性股
票归属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
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对于高级管
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应当在期权价值基础上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
来的折价。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首次授予日作为基准
日对首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 4.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801081.SI));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
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摊销的
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
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
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
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股权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 4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4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本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上网公告附件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