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邀请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
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六)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
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未获公司股东于公司股东会事先批准,公司不可于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
罢免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必须将建议罢免会计师事务所的通函连同会计师事
务所的任何书面申述,于公司股东会举行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向公司股东发
出,具体通知方式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形式
发出。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非审计服务相关的费用(如
有)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