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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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技四楼会议室。
技”)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8,570,600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9,560,967 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56 人,代表股份 191,33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90,987,5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3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83%;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09%;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1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83%;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09%;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1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83%;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09%;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1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83%;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09%;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6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1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五)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1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21%;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0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六)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黄淦雄先生、吴端明先生、卢松涛先生、
黄嘉晋先生、潘晓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72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22 股
  表决结果:黄淦雄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5 股
  表决结果:吴端明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5 股
  表决结果:卢松涛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3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3 股
  表决结果:黄嘉晋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3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3 股
  表决结果:潘晓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翩女士、容敏智先生、姚何静玮女士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5 股
  表决结果:陈翩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7 股
  表决结果:容敏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90,997,5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15 股
  表决结果:姚何静玮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八)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2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6%;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78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74%;弃权 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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