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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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
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
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本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 ?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
也将视为弃权。? ?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持人予以公布,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
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均含本数;
“不满”
   、“低于”
       、“多于”、
            “不足”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凤凰航运(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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