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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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中心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证券事务中心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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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
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券信用评
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发生重大损失、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重大损失;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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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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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备公司自查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
附件),交证券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
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应
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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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
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
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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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证券
交易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内
蒙古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中心,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
中心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
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事务中心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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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
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
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见
附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
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以尽到告知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
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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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
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
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
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
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
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
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
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向其追偿。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证
券相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务   类型   人姓名    人证件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类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三: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视为违约。
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将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
告知如下: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
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
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特此告知!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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