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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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 31010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30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
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
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
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
持下,于2025年10月13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
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
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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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348,136,913股,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426,929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52人,持
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895,6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18%。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投票的股东14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81,5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467%。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43人,共
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6,5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公告的《关于召
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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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417,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866%;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18%;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28,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5.2870%;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836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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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6%;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18%;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924%;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06%。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4%;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2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86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06%。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4%;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18%;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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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1%;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2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743%;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86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57%;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62%;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9230%;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3.0738%;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031%。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2,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559%;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62%;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同意1,78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53.9321%;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43.073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5,67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8457%;反对1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0925%;弃权90,0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8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1940%;反对1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0831%;弃权90,0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2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增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8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8.9659%;反对1,42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9754%;弃权8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同意1,79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54.3706%;反对1,42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43.0372%;弃权8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592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邱建
军、崔玲、苏志忠、李振建、王花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141,403,559股。
   表决情况:同意141,24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8854%;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0543%;弃权85,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1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7205%;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749%;弃权85,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046%。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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