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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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
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
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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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
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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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的,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前,将
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可以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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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召集人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
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
字。如采用电子通信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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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
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
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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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
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
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协调,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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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过”不包
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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