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科技: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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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必
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
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
及通过适用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
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
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规定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操纵公司市值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协同公司各部门、各
子公司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当进行科学的市值管理行为并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
因素,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
的反映,持续化、常态化地做好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
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会参与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对落实市值战略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
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
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结合,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同时也
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
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
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
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
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
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主
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交流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
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
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适用法律,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也不得误导投资者。
 (六)股份回购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公司在
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份回购等方式,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合法合规地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市值监测小组,应监测公司市值、市盈
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对公司前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
设定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公司相关部门、
子公司,及时排查股价下跌原因,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
面排查;
 (二)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三)公司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
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
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
在合规披露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
司状况的信息;
 (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
常经营的情况下,在必要时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六)结合公司经营与市场情况,在必要时可以积极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
承诺不减持股份等,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从而提振市场信心。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山东玉马
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适用
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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