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临 2025-036 号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人力”)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
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590 号),核准公司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96,696,900 元。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5,041,482 股,发行价格为 16.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6,696,897.6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14,734,307.9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81,962,589.68 元。截
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3]26822 号)审验
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人力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临 2025-02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配合公司集团化数字建设的
需要,公司新增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外企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外企数科”)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分别
以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企”)和外企数科为主体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北京外企和外企数科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开设专项账户,并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 存放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号 金额
FESCO 数字
资 源 服 务 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 010900195810506 0.00
一体化项目
公司 东三环支行
科 技 有 限 责任 有限公司北京 一体化项目
公司 长安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 , 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二” , 两者统称
为“甲方”
; 专户监管银行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简称为“丙方”。
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或乙方的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FESCO 数字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
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
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张冠宇、崔登辉、姜川、王志宇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
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各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