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的核查
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者“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湘电股份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专户金额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05,420.7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
第 14403 号),确认募集资金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湘潭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 临-053)。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情况
本次调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金额
中国建设银 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行股份有限 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
公司湘潭市 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
分行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湘潭岳
塘支行
中国银行股
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
份有限公司 592483888110 0
发及产业化项目
湘潭分行
中国进出口
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银行湖南省 10000109333 0
产业化项目
分行
合计 - - 1,982,399,988.80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合公司及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公司拟将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43050163610809668668 账户中的募集资金(用于
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520,000,000.00 元转存入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592483888110 账户(用于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拟将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
业化项目)200,000,000.00 元转存入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 10000109333 账
户(用于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此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金额,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后本次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金额
中国建设银 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行股份有限 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
公司湘潭市 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
分行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湘潭岳
塘支行
中国银行股
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
份有限公司 592483888110 520,000,000.00
发及产业化项目
湘潭分行
中国进出口
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
银行湖南省 10000109333 200,000,000.00
产业化项目
分行
合计 - - 1,982,399,988.80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募投项目实施和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维 王 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