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 普莱柯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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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5-04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6     -            2025/10/17     2025/10/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6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 会决 议 ,本 次 利 润分 配 以方 案 实施 股 权登 记 日的 应 分 配股 数 341,919,373 股 (总 股 本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383,874.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总股本=(341,919,373 股×0.20 元)÷346,062,273 股≈0.1976 元。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6)÷(1+0)= (前收盘价格-0.197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6     -           2025/10/17     2025/10/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持有的上
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其股
息红利所得额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
  (6)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79-63282386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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