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案件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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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5-68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热
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设计院”)为原告方;
  案件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
为原告方。
情况下,预计将相应增加公司回款年度当期损益约 4,400 万元。上述影响为目前估算,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裁定,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一、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案件 1
  热力设计院因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或“被告”)欠付设
计费事项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 年 10 月 9 日法院正式受理,但尚未开
庭审理。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热项目(二期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委托给热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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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根据合同约定,热力设计院负责的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设计服务内容为环
保升级及维修改造工程热力、土建、电控及附属配套工程和工程预算。依据案涉合同约
定:“设计费计取方式为按照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率为 2.25%,电增容部分不包含在合
同价格中,核算基础为发包人经过全过程造价咨询审计单位审定的成本。”合同暂估设
计费金额为 2,587.72 万元,最终设计费金额按中铁九局成本×2.25%计算。
票金额为 101.49 万元,但中铁九局仅向热力设计院支付 81.19 万元设计费,剩余设计
费至今未付。在中铁九局与案涉工程发包人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司法鉴定,一审判
决确认的工程总造价金额 73,815.21 万元。按照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率计算方式计
算,中铁九局应当支付热力设计院的设计费金额 1,491.44 万元,扣除已付款暂计还应
向热力设计院支付 1,410.24 万元。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经热力设
计院多次催要,中铁九局仍未支付欠付设计费。
   (3)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 1,410.24 万元;2)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325.48 万元(以 1,410.24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利息为 8.86 万元;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 316.62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总计 1,735.73 万元。
   (二)案件 2
   工程公司因中铁九局欠付工程款事项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 年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热项目(二期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沈阳地区铁诚分公司维修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中铁九局将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热项目(二期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沈阳
地区铁诚分公司维修改造项目分包给工程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承包范围及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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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为铁诚热源厂片区及苏家屯热源厂片区等其他片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合同暂定
总价为 5 亿元,最终结算以经最终审计部分审定的施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
使用费+措施费+规费+税金)上浮 5%(不含循环水泵、锅炉管设备价格)为依据。约定工期
为 341 天,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竣工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双方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工程竣工日期延长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票,共计金额为 3,738.57 万元。中铁九局仅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付款 300 万元、4 月
结案。根据该案司法鉴定结论,经工程公司统计,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造价成本为
成本上浮 5%确定。上浮 5%后,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最终造价金额为 10,757.84 万元。
据此,扣除工程公司下游分包商代位诉讼款项及中铁九局已付款后,尚欠工程公司工程
款 6,084.89 万元未付。经工程公司多次催要,中铁九局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项 6,084.89 万元;2)判
令被告以 6,084.89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 1,068.08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保全费。以上暂计总金额为 7,152.97 万元。
   二、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诉讼案件;累计新增小额未结案件 7 件,诉讼金额合计 321.57 万元。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初步估算,两项诉讼事项若最终胜诉收回欠款的情况下,预计将相应增加公司回
款年度当期损益约 4,400 万元。上述影响为目前估算,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裁定,最终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3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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