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0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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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苏州快可光伏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股东段正刚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快
可电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
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
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 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
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
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 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段正刚,中国国籍,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 6523271977********。
   (2)段正刚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段正刚系快可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担任快可电子董事长、总经理,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段正刚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段正刚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
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段正刚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段正刚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出让股东询价
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1%。”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快可电子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快可电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快可电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快可电子 2024 年年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
情形;
  (2)快可电子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快可电子出具的《关于询价转让涉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快可电子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快可电子股票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快
可电子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
(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
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
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
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
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
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段正刚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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