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0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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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普通决议案:
议案一
            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79.47 亿元(人民币,下同)。建议
   按上述金额分红后,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
求。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提案人:董事会
议案一之附件
    按照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
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 2025 年中期经审
阅的母公司净利润为 56.56 亿元(人民币,下同),形成的新增可供
分配利润为 56.56 亿元,
              加上 2025 年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 74.64
亿元,减去 2024 年度现金分红 51.74 亿元后,2025 年 6 月底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 79.47 亿元。
    建议 2025 年中期股利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5 元(含税),
以总股本 44,223,990,583 股为基数并取整,共计分配 33.17 亿元,完
成上述分配后,本级剩余 46.30 亿元未分配利润。按上述金额利润分
配后,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1。
    H 股的股利将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股东会宣布
派发股息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
外汇市场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的平均值。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人保集团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76%,按人民币 33.17 亿元进
行利润分配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授权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集团公司《股东
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集团
合并管理,明确对外投资及其资产处置和核销、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等五类事项的授权实行合并管理。二是细化对外投资的类别,明确投
资性不动产等投资类别的授权。三是新增机构设立调整、法人机构治
理事项、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等三类事项的授权。修订后的授权方案
见附件。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
案》(修订稿)
                         提案人:董事会
议案二之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对下列事项授予
董事会行使以下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债券(债权)投资
金融组织债券、评级为投资级及以上主权国家及地区政府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合并口径,下同)10%的,以及对
无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单个债券(债权)发行主体的投资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的,由董事会审批。
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本项所称“债券(债权)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
票据、PPN、抵押担保债券等标准化债券产品。
  (二)股权投资
计净资产值 2%的,由董事会审批。
额累计计算。
  本项所称“股权投资”指以自有资金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投资性不动产
由董事会审批。
应全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本项所称“投资性不动产”指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持有
的、以获取长期租金收益或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写字楼,不包
括本单位购置的自用性写字楼。
  (四)非标准化产品投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4%的,以及对无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
单个债权发行主体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的,
由董事会审批。
资产值 4%的,由董事会审批。
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本项所称“非标准化产品”指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非标准化股权产品,以及债权投资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债权产品。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
  二、委托资产管理的审批权限
称“资产战略配置方案”指集团采用委托及自营方式进行资金运作,
按照资产管理机制于年初制定的资产战略配置方案。
中授权或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不
动产、非标准化产品等)。
  三、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
  集团公司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
超过 20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年
度累计不超过 3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科技系统
  集团公司科技系统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 5 亿
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年度累计不
超过 3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其他资产
  集团公司其他资产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 2 亿
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 2000 万元且年度累计不
超过 8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四、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比照对外投资和资产购置(预算内)的审
批权限分类进行授权,拟处置资产金额按账面净值计算。对于固定资
产处置,还需满足当年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和不超过固定资产账
面净值的 33%。
   本项所称“资产”包括债券(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投资性
不动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以及其他资产。本项所称“资产处置”
包括转让、置换、债务重组等行为,但不包括以有关资产提供担保行
为和赠与行为。
  五、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比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减半对董事会进行
授权,拟核销金额按账面净值计算。
   本项所称“资产”包括债券(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投资性
不动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以及其他资产。
  六、债务融资的审批权限
   (一)发行债券
东会审议后在限额内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管理层发行,若突破限额,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其他对外融资
   集团公司其他对外融资,单笔及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 5%的,由董事会审批。
  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各层级股东会不向董事会作出授权。
或业务经营条款中实质承担担保责任,单笔不超过 10 亿元的,由董
事会审批。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担保应
全额累计计算。
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照担保授权进行管理。
  八、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超过上年净资产的万分之一(上限为 2500 万元,下限为 1000 万元)
加上年净利润万分之三之和的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由董事会审批。
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当年总额应按照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全额合并计算。对于未并表,
但集团实质控制的企业,其捐赠额度按该企业捐赠金额乘以集团穿透
后的持股比例,计入集团合并口径捐赠总额。
  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机构设立调整的审批权限
权限执行。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法人机构治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集团下属各级法人机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除本授
权方案明确除外的,授权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
  十二、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
会决策的事项和以上条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营管理与决策权
限,由董事会与管理层依据相应规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
权限部分授予管理层。
  附注:
均指集团合并口径相关会计数据。
等值人民币,相关金额或比率均包含本数。
会审议事项按照“孰严”原则确定审议层级。
给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决议的形式对相应授权进行补
充或调整。
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资产处置、核销应全额累计计算。
固定资产、科技系统、其他资产等其他类资产的处置、核销实行穿透
管理,集团公司按本授权方案第三项“资产购置”执行,各财务并表
子公司(含 SPV)按本授权方案第十一项“法人机构治理事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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