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9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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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
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除审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集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
开 3 天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遇有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
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
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四)会议所审议事项;
  (五)会议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提出反对意见、
弃权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以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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