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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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逃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
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前述《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
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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