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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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的金额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单独的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时,由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实
施组。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目,对每一个子项
目进行立项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
和董事长批准。项目实施组应于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
预算及相关资料报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募投项目的各类采购合同单独编号管理,采购合同由公司供
应部与项目实施组共同负责拟定。500 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需经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的采购合同由供应部
执行。供应部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各类采购和往来款项应
从专户支付。支付前由供应部提交申请,财务部根据立项报告及预算进行复核,
支付款项 5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支付款项 500 万元以上的需
经董事长审批。财务部应于支付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支付单据复印件报
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财务部应于资金置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
批文件及置换单据复印件报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每个募投项目单独进行项目核算。项目实施组负责人每
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子项目的进展和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
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
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
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
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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