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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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
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事前审议,
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采购业务部门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确定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应当及时
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
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及评估,其评估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具体内容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违反证券
市场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的;
 (七)违反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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