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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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累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
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适用于选
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如该次董事选举为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一次投票当选的董事人数
不低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当选的董
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如有缺额董事,新一届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另行组织召开
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如第一次投票当选的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不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任职资格有效,但推迟至再次召开股东会选
举的董事人数累计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时方可就任,上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并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上一届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
另行组织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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